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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玉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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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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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案可作为公诉案件处理 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是怎样的?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法律依据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3日 来源:青岛刑事案件律师 浏览:266

[导读]:  丁玉华律师,青岛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

 丁玉华律师,青岛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诽谤案可作为公诉案件处理

  10月24日,本报曾报道河北容城警方已将;艾滋卖淫女事件;的始作俑者杨某抓获,并以涉嫌诽谤罪将其刑事拘留。有读者就此提出:杨某匿名故意散布不雅照片,并在互联网上散布相同内容的图片、视频等,其行为是否还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而诽谤罪通常被认为是;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而非公诉案件,要由被害人自身调查并向法院提起自诉,警方为何将杨某以涉嫌诽谤罪而非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刑事拘留


  26日上午,河北省保定市警方就以上问题给出了答案。


  保定市警方有关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警方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是以在被害人闫德利所在村镇及互联网上散布不雅照片及视频图像等为手段,从而达到其诽谤被害人,贬损被害人人格、名誉的目的。之所以对杨某以涉嫌诽谤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警方根据现有证据,经过仔细研究分析认定,杨某的诽谤行为已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而按照法律规定,涉嫌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杨某是否还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还要看本案的进一步调查情况,具体的罪名要由人民法院的判决来认定。


  对于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教授刘宇新解释说,事实上,对于诽谤罪;属自诉案件而非公诉案件;的理解有失偏颇,诽谤案件并非不能作为公诉案件处理。


  进一步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其中特别明确,此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此案中,杨某冒用闫德利的名义,声称自己是卖淫女,感染了艾滋病,并公布了所谓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279名男性手机号码,不但严重损害了闫德利的名誉,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警方作为公诉案件来处理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至于杨某匿名故意散布不雅照片的行为是否还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刘宇新解释说,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其散布的不雅照片被鉴定为淫秽物品,并达到立案标准,该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是怎样的?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般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是在犯罪发生后对于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一种调解,来解决刑事纠纷的问题。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一、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1、提出


  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案件承办单位提出和解请求。


  2、受理


  刑事案件的受理,应由检、法机关进行。受理后,应当审查提案是否具有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经审查认为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填写、一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3、和解


  由检、法机关促成被害人与加害人对话,刑事和解成功的,承办人组织双方签订,作为对被告人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从宽处理的重要依据;和解不成的,当即制作并送达双方当事人,依照审判程序及时作出决定或判决。


  4、监督


  调解机关对加害人履行赔偿协议的情况进行适时检查、督促,并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危害后果及赔偿协议履行的情况作出决定。检察机关视情形作出酌定不起诉、暂缓起诉或在提起公诉时向法院提出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审判机关可视情形适用非监禁刑、免予刑事处罚、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二、刑事公诉案件和解适用范围


  在刑事和解适用案件的范围上,学术界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刑事和解无论是轻罪还是重罪,只要是非杀均可以适应;另一种观点却认为刑事和解仅适用于法定刑低于有期徒刑3年、告诉才处理及轻伤等主要侵犯公民权益和未成人犯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如果重罪适用和解,便失去了刑罚的意义,存在放纵犯罪的可能性。但需要指出的是,刑事和解必须是有直接被害人的案件,如果没有直接被害人就不能适用和解,如贪污贿赂犯罪等。据此,刑事和解大多适用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犯罪的案件,当然,也包括少量有直接被害人的其他犯罪案件。


  三、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法律依据


  首先,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情节是影响定罪和量刑的一个独立因素,包括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量刑情节有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两种。酌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没有作出明文规定的情节,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包括了犯罪后的态度,具体是指加害人在犯罪后积极悔罪、及时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影响、真诚求得被害人谅解等行为,这些行为大多是刑事和解的内容,因而刑事和解可以视为影响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


  其次,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后,加害人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认罪悔过、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视为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降低,没有采取羁押措施的必要,甚至于失去了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特殊预防意义,对其决定不起诉就很有必要。


  再次,2006年12月,第12条规定:;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初步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2011年2月,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当事人和解的内容、当事人和解的途径与检调对接等内容,对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规范。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以及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法律依据的相关内容,刑事诉讼程序中启动刑事和解必须包括主观与客观两方面条件。主观条件是加害人主动认罪和当事人双方的和解自愿。客观条件则指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的基本要求,即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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