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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玉华-青岛刑事案件律师照片展示
  • 丁玉华

  • 律所: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13702202111336233

  • 电话:15092188915

  • 地址: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266号(西海岸壹号九楼)

律师简介:

    丁玉华律师,丁玉华律师,自执业以来,处理过各种类型的民商事案件,办理的建设工程纠纷,单笔标的额达2500万元以上;在离婚、继承、房地产买卖、工程欠款、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提供劳务受害、工伤赔偿、不当得利、租赁合同纠纷等类型的常办案件中,无论标的额大小,均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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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后多久通知家属 进行拘传时执行人员不得少于几人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8日 来源: 青岛刑事案件律师
[导读]:   丁玉华律师,青岛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

  丁玉华律师,青岛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刑事拘留后多久通知家属

  被刑事拘留后多久通知家属


  刑事拘留后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法律依据:第83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会以的形式,告知某某被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通知书是公安机关依照的相关规定,转交涉案当事人家属的正式司法文件,它是以公安局的名义下发的正规文件,说明涉案当事人已经被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没有收到,家属可以这么做:


  1、找当地公安机关问情况,看是否存在刑事拘留通知书仍在邮寄途中,还是邮寄地址错误等原因。


  2、如果不存在上述原因,公安机关涉嫌非法执法的,可以积极搜集证据找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


  被刑事拘留最长多少天


  刑事拘留期限是指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公安机关拘留的期限


  3天+7天;


  7天+7天:特殊情况的,延长1~4天;


  30天+7天:多次、结伙、流窜;




  检察院拘留的期限:14天或者17天


  计算方法:7天+7天,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3天。


  法律依据:第89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被刑事拘留了会不会判刑


  不一定。是否判刑应该在之后的法院审判后做出决定。


  通常来说,在被拘留的24小时内,公安机关依法对拘留人讯问,若认为不涉嫌犯罪,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而继续刑事拘留的,案件会进入刑事程序,接下来会进入到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法院经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判定其是否判刑。


  被刑事拘留家属能做什么


  首先要知道,刑事拘留期间,家属不能探视。


  可以做的包括给行为人准备基本的换洗的衣物,第一次往看守所送钱物要带上。


  家属应该尽快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或者聘请律师到看守所会见被关押的涉案人,律师能够大致判断案件的走向,从而计划下一步应该采取的措施和办法。





进行拘传时执行人员不得少于几人

  法律咨询:进行拘传时执行人员不得少于几人


  律师回答:2人


  相关法律知识:


  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