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刑事案件律师

15092188915

服务热线

Am8:00~Pm6:00

律师文集
律师信息
丁玉华-青岛刑事案件律师照片展示
  • 丁玉华

  • 律所: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13702202111336233

  • 电话:15092188915

  • 地址: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266号(西海岸壹号九楼)

律师简介:

    丁玉华律师,丁玉华律师,自执业以来,处理过各种类型的民商事案件,办理的建设工程纠纷,单笔标的额达2500万元以上;在离婚、继承、房地产买卖、工程欠款、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提供劳务受害、工伤赔偿、不当得利、租赁合同纠纷等类型的常办案件中,无论标的额大小,均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更多介绍

快捷留言

1509218891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案件

刑事拘留的条件 拘传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8日 来源: 青岛刑事案件律师
[导读]:  丁玉华律师,青岛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

 丁玉华律师,青岛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拘留的条件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情形:由检察院自侦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以上两种情形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





拘传的法律适用

  在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拘传是强制力最轻的一种,与其他强制措施相比,在强制程度上有力度差别。根据之规定,拘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拘传的适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避免滥用而侵害被拘传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以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基础,从拘传的适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条件以及适用程序等多个方面入手,整理拘传在适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分析我国拘传制度的特点,从而使读者对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拘传制度有更系统的了解。


  一、拘传的适用主体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之规定,拘传的适用主体是特定的,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适用拘传措施;


  2.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根据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以及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均有权适用拘传措施。


  二、拘传的适用对象


  1.根据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拘传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员不适用拘传措施。在实际中,拘传往往是针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被关押,没有拘传的必要。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故,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


  三、拘传的适用条件


  1.根据案件情况。根据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拘传的适用条件,可由公、检、法根据自己对案件的客观判断决定采取拘传措施;


  2.当事人经过依法传唤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根据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四、拘传的适用程序


  第一百一十七条详细地规定了拘传的适用程序,下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拘传的适用程序进行分步解说。


  事先审批。


  1.根据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拘传被告人,应当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拘传措施的,须经院长审批;


  2.根据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人民检察院适用拘传措施的,须经检察长审批;


  3.根据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适用拘传措施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拘传形式


  1.需要出示相关的证明文件。根据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根据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


  2.可以使用械具。根据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第八条规定,对抗拒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3.对执行拘传的人数有要求。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拘传地点


  1.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


  2.犯罪嫌疑人的住处;


  3.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拘传期限


  1.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根据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且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根据第八十条之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


  拘传结果


  因拘传之目的是强制就讯,而非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结束后,应当将被据传人立即放回。


  根据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